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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為改善轄內勞工的勞動條件,勞工局截至今年11月底前,約實施勞動檢查達3,439場次,其中事業單位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與比例,分別為:

一、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18%),例如:雇主誤認為高階主管、雇用勞工人數較少或短期臨時工,即可不需置備出勤紀錄,惟只要有勞雇之事實,無論是高階主管抑或是短期臨時工,皆應置備出勤紀錄,並應詳實記載出、退勤之記錄至分鐘為止。二、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法定標準(16%),例如:每日之正常及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每月之延長工時超過46小時。三、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其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16%),例如:未確依實際工資計給,常漏計其他經常性津貼或補助,僅以投保金額或底薪計算。

四、雇主未給予7日有1日之休息(10%),例如:雇主使勞工連續出勤長達7日以上。五、雇主未給予假日出勤之勞工加倍工資(7%),例如:國定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加班,卻未按規定給予加倍工資。本局業已針對違反之事業主,依法分別裁處2萬至30萬元不等罰鍰(如附表1)。

    王鑫基表示,目前勞動基準法已完成增訂及修正,並公布實施之條文中,其提高罰鍰之情形,分別為:第17條(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第55條(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罰鍰為30萬至150萬,第30條第5項(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記錄至分鐘為止)、第56條第2項(雇主未依規定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罰鍰為9萬至45萬(如附表2);另新增第80條之1,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王鑫基呼籲雇主應確依規定管控延長工時之時數,並依法計算及給付平日與假日之延時工資,對於尚有部分事業主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及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者,修法後,罰鍰已提高為9萬至45萬,不可不慎;且近年勞資爭議案件以資遣費與舊制退休金居多,罰鍰亦提高為30萬至150萬,不得不察,再次提醒雇主應善盡管理監督的責任,以免遭受處罰,且自104年2月4日起,凡經主管機關裁罰在案,即依法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切勿輕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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