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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多次勸導,安平漁港違法蚵棚仍未減少。為維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及環境衛生,漁港所將於106年6月2日(五)執行蚵棚清除作業,請漁港內蚵棚之所有人配合,自行移除,並回復原狀。屆期未辦理,將依同法函送漁港主管機關漁業署進行裁處。

       安平漁港為第一類漁港,漁港所依據漁港主管機關漁業署委辦計畫,自106年3月27日至5月24日止,已執行13次違規蚵棚之勸導作業,其中更11次搭乘公務筏,針對漁港內違規蚵棚進行插旗公告,並函文及電話通知蚵棚所有人限期改善。唯經漁港所多次勸導,目前港內蚵棚仍近150棚。

       為維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及環境衛生,漁港所將執行安平漁港違法蚵棚清除作業,請蚵棚所有人配合自行移除。否則一旦強制拖吊,受損的還是蚵民。

       依據漁港法第第21條規定,在漁港區域內,養殖水產動植物,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按日連續處罰。逾期未清除者,將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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