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018慎選合法藥商稽查藥商.jpg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這個賣家賣的比實體店家便宜耶」、「你昨天有沒有看我tag你的那則FB直播?」、「上次我從日本帶回來的成藥,放在網路上全部賣掉了耶」…,民眾有時會將身邊用不到的醫療器材及藥品(以下統稱藥物)(例如:隱形眼鏡、整腸藥…),放在網路上販售,或一部份的民眾不曉得販售藥物必須持有相關的藥商(局)執照,才得以進行販售。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近年來有鑑於網際網路、電視購物、郵購買賣等新興通路之發展,民眾取得商品之管道日漸多元,也常常有業者,透過非實體通路販售藥物等相關商品,這其中存在相當大的問題,因為想要販售藥物,不論通路為實體或網路店面,都必須申請合法藥商(局)執照。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每年針對轄區內的藥商(局)辦理定期普查,迄今已有5,220家核准且開業中之藥商(局),倘未持有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藥商(局)許可證照,逕行販售藥物則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陳怡呼籲民眾購買藥物時,不論通路為何,一定要向持有合法藥商(局)執照之廠商購買,並且注意產品標示(藥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使用方式、批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主治效能、副作用、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等),以保護自身消費權益及用藥安全,同時也請民眾切勿在未持有合法藥商(局)執照下,自行販售藥物,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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