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隨著高科技產品不斷推陳出新,仰賴視力的情形日趨嚴峻,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究結果顯示學童視力問題尤其嚴重,放眼世界先進國家紛紛藉由立法建立完善的驗光制度,並由取得專門執業證照之驗光人員提供人民專業與完整的眼睛照護。我國驗光人員法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並自105年1月6日正式公布施行,驗光人員成為衛生福利部第15類醫事人員,自此將以分工的權責畫分制度來守護國人的視力健康。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二章執業規定,驗光師之業務範圍涵蓋:「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驗光生之業務範圍涵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第五章罰則規定,未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在醫師、驗光師指導、指示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科系實習生、護理人員,以及進行視力表量測作業者不在此限。
臺南市驗光師(生)公會業於106年11月12日正式設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輔導轄內眼鏡公司設置驗光所,並完成驗光人員執業登記作業,讓全體市民能享有專業及全面的視覺保健服務。另驗光所設置及驗光師(生)執業登記相關文件亦可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便民服務-為民服務窗口」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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