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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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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只有宣告小孩只能念哈佛大學
https://m.youtube.com/watch?v=-nzZVEOronQ&list=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index=29
https://m.youtube.com/watch?v=ibWU3bBqd14&list=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index=30
數學物理學化學皆考85分分科測驗
上臺大地理系
木子小姐
@bokushi_0801
我臺大休學跑去拍A片
心情
2021年12月22日 19:02
剛剛的文被檢舉照片色情裸露所以刪掉照片重發。
我不會生小孩讓他遺傳我這個破爛基因、我跟我媽那個爛人已經斷絕聯絡、我爸此生唯一願望只希望我再活幾年就好。
以上給那些質疑我怎麼養小孩和父母會怎麼想的人。
然後關於我的人生,點進卡稱有一篇很詳細紀錄我人生的文章。
——————
想發這篇文很久了,但由於各種因素(怕被罵、怕被
各種粉絲覺得人設崩毀之類的)拖到現在才發。
相信我,我鼓起一百萬分的勇氣才敢把這些文字發到Dcard上,也盡力做好心理建設了,希望留言區不會太慘烈。
我從高中的時候就有一個夢想,那就是拍裸照。因為我覺得褪光衣服的肉體,是一個人最真實且脆弱的部分,或者說,與這個人的靈魂最接近的距離。
就這樣,高中畢業搬來臺北後,我找了會攝影的朋友幫我拍了一組裸照。
(照片已被檢舉掉 放一張背面的)
當下說真的非常開心。第一次在朋友前一絲不掛,第一次用相機留下我靈魂的原貌。
後來有臺大的朋友要拍微電影,找我當女主角,我馬上就答應了。這是我第一次演戲,而我一瞬間就愛上了那種感覺。也許是因為我這一輩子都在演戲,演一個愛讀書的乖乖牌,演一個社會定義的正常人,演一個不是自己的人。而當我真正在演戲時,我很清楚那就是戲,不用在現實與虛幻中徘徊,不用經歷數不清的夜晚中的自我掙扎,對我而言,那是解脫。
「開拍action three two one!」
雖然很累,但是很值得。那位朋友原本唸大外文系,因為這部作品有幸面試上了北藝大電影系。看到她去了真正屬於她的地方,她很快樂,我也替她感到很欣慰。
那時拍的微電影。電影主題是未視感,即既視感的反義。
後來我當了裸模,被數不清的人畫著、拍我的裸體。從來不感到害羞,所有知覺只剩放鬆和享受。生而為人,出生及死亡皆為肉體之生死,那裸體又有什麼羞恥之處?對我而言,衣服是資本主義衍生出的產物,不管穿得多華美、多招搖,你回到家後,終究需要褪去一切,在裸體之時將自己的靈魂洗淨。
渾渾噩噩的過日子,讀著根本不感興趣的書,兩三天發一次病,勉強爬起床去學校上課,渾日在生死邊緣徘徊,這就是我的人生。
一段時間之後的某天,碰巧接觸到成人產業,想著反正我就要死了,去體驗看看也沒差,陰錯陽差之下就一腳跨入了這個領域。
工作了幾回後,我發現這就只是演戲罷了。差別只在於要脫衣服,要有性行為,這一切都只是滿足人類生理慾望的戲碼。
然後這個工作剛好又很適合我,因為一個月只需要工作幾天,而我一個月大概半個月都在發病,連下床都有困難,我沒辦法擁有穩定的工作,我沒辦法活得像是一個正常人,我很抱歉。
攝影現場其實認真來說很搞笑,會有一堆你不認識的人瘋狂盯著你和男演員,會有動作指導老師教你怎麼自然的淫叫,會有攝影助理遞給你用煉乳做的假精液,會有攝影機瘋狂往你臉上拍,殺青後會馬上站起來跟對戲的演員很有禮貌的說今天辛苦了,當然也有很多台詞要背(有一次我甚至得唱整首歌)。可能會有人想問說爽嗎,其實當下你只會希望導演不要喊NG,因為你已經口乾舌燥累得跟狗一樣還要瘋狂hold住臉上的表情,所以基本上生理是沒有任何感覺的。
然後安全的問題,男演員和女演員都需要事前去做各種類的性病檢測,現場也都會戴套(至少我不能接受無套),所以我覺得還好。
對我來說這完完全全就只是工作,有需求才會有市場,而性需求每個人都會有。我也會看A片,我也會自慰,性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這也是我想發整篇文章的初衷。
我不想隱瞞任何事,我想活得光明正大,我想隨心所欲的做任何事,因為我已經活在牢籠裡太久太久了,我也可能隨時會死掉,所以在死前這些日子就讓我放縱的過我想過的生活吧。
不過我當成人片女演員,並不代表我很隨便。對我來說那完全是工作,就只是一齣戲。而現實生活不是工作,我只是一個有病、會定期回診和諮商的人,所以我希望不要在ig接到莫名其妙的約砲訊息。
關心我的肉體不如來我喪禮。
可能會有人說從事這個職業未來怎麼找男友,其實我很free,他能接受我的價值觀那很好,不能接受就掰掰,反正我也沒有很缺男友,我連我明天會不會活著都不知道哈哈哈。
看完這篇文章可能會有人對我失望,可能會有人覺得很毀三觀,但我本來就不是什麼道德倫理小天使,至少我每次演完戲的當下都是累但快樂的,這樣就夠了。
畢竟快樂對於一個重度憂鬱症患者比名利、金錢還可貴好多好多。
其實身邊大部分朋友都不知道這件事,更何況是Dcard上的粉絲。我能接受你們對我改觀、失望、討厭我,但留言區的謾罵留言我都不會回覆。
這就是我,很抱我沒有那麼純粹,我想過自己想過的日子,而不是臺大乖乖唸畢業然後跑去當公務員。
因為我很清楚過那樣的日子我並不會比較快樂。
最後,你看到的這篇文章,真的是鼓起我所有的勇氣才發出來的,我已經設想好所有的可能性,但我還是想當個坦蕩蕩的人。
最近的生活並不是那麼好,前幾天又發病,養的老鼠死了,我也好想就這樣一了百了。
休學
憂鬱症
工作
壓力
心事
老子有錢廖士閔(Interaction Point):多念金剛經。
https://www.google.com/url?q=http://lab.semi.ac.cn/sitefiles/services/cms/utils.aspx%3Ftype%3DDownload%26publishmentSystemID%3D517%26channelID%3D828%26contentID%3D37796&sa=U&ved=2ahUKEwiRw7Dr3Mf2AhV1IqYKHQuXAPYQFnoECAoQAg&usg=AOvVaw14Econh1LQ8naElcER4i72
顏碩霆
顏澤安
顏楷軒
顏塏軒
顏劭伊
顏劭羽
顏劭亦
顏劭安
不能借給以上這幾位顏同學原文書,反正這幾位顏同學17歲不是臺大學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九九號
自 訴 人 楊克敏 男 四.
代 理 人 黃文玲律師
王歧正律師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林泰興 男 四.
楊秀芳
楊錦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楊鴻基律師
邵瓊慧律師
李文娟律師
張修誠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楊秀芳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
五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重製之「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月考前整理」參仟柒佰壹拾貳份均沒收。
林泰興、楊錦桃均無罪。
事 實
一、楊秀芳○○○市○○街○段五號五樓「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登記名稱
:誼儒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趙麗玉),
該補習班以向學生收取費用,而教授高中二、三年級之物理、化學及
生物課程為經營項目,詎楊秀芳為招攬學生,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
十四日,在「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內,將楊克敏(筆名楊明)所創
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
題目詳解等著作,影印後重新編排,並打字貼上「殷非凡英文家教班
高一化學月考前整理」、「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
班」、「本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陳建宏化學家教班」
、○○○市○○街○段五號五樓( 02)23882167 、23753878」等文
字,製作「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四頁(計二張,詳
如附件二所示)後,影印三千八百份,而以重製之方式侵害楊克敏之
著作財產權;旋於翌日上午十時許,將該等重製完成之「殷非凡家教
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送○○○市○○○路三十號四樓「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使用,而以
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楊克敏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楊克敏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楊秀芳固供述其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實際負責人,為
替該家教班宣傳,影印製作上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
三千八百份後,送往「殷非凡英文家教班」,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取
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當時學校正要
舉行期末段考,有一個在「殷非凡英文家教班」的學生打電話過來問
我們有沒有高一基礎理化科目關於「水」單元的講義,我就去蒐集,
在輔導老師抽屜那邊找到這份資料,就在上面加上我們補習班的抬頭
,拿去「殷非凡家教班」給學生,讓他們有需要的自己拿,我不知道
是楊克敏的著作云云。經查:
(一)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均係自訴人楊克敏所編
寫之語文著作一節,業據自訴人提出「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
上)」一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衡以該等重點整理在於介紹
與「水」有關之化學知識,其區分「自然水處理法」及「水污
染和檢驗」二單元,以文字、符號逐一介紹「水的淨化」、「
硬水的軟化」、「水的純化」及「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
量」、「清潔劑在水中造成的污染」、「廢熱的污染」、「無
機化學品的污染」等內容,無論自知識之整理、編排,或文字
之使用觀之,均可知係經過作者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始可創
作之作品,該等題目詳解則利用化學式及文字說明,詳細解說
各該題目之解答由來,其精神作用顯然亦達相當之程度,而足
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是上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自
屬自訴人所創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無訛。
(二)被告楊秀芳所製作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除
自行變更部分重點整理之項目符號及題目詳解之題號之外,其
餘全部內容均與「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
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之內容相同,甚至字型、字體大
小、文字間隔、行距、選用符號等,均一模一樣,明顯係自「
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剪貼編排,更改部分項目符
號及題號後,製作所得之講義等情,有「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
(上)」一本及「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一份附卷
可稽;是「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係重製自
訴人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
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語文著作之重製物之事實,應堪認
定。
(三)被告楊秀芳重製「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進
而贈閱不特定學生之目的,在於替其本身經營之「陳建宏化學
家教班」宣傳一節,業據其供述在卷,核與該講義上印有「陳
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班」、「本班連續四年
蟬連全國化學榜首」等宣傳文字,及「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
地址、電話○○○市○○街○段五號五樓(02)23882167、23
753878」之情形相符,是其使用自訴人著作之目的,顯然係為
商業之目的甚明;參諸自訴人所創作前開著作之性質係供補習
班教學營利使用,「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
全部內容均係重製於自訴人上開著作,且重製範圍占「楊明化
學高三總複習(上)」同一單元內容之比例亦屬非低,顯然足
以對於「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之潛在市場產生影
響等情,被告楊秀芳之重製行為非屬合理使用,其係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自亦堪認定。
(四)至被告楊秀芳雖辯稱係自「陳建宏化學家教班」輔導老師之抽
屜找到上開講義,其僅加上抬頭而已,不知係自訴人之著作云
云,證人即「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教師范正忠,亦配合證稱
該份講義係某位學生持以請求講解後,其順手留下,放置於抽
屜內云云。惟查證人范正忠於九十年間即離職服役當兵一節,
業據其證述在卷,則被告楊秀芳豈有於證人范正忠離職一年多
後,仍得於抽屜內取得范正忠隨手放置之物品之理?證人范正
忠僅係為學生解答問題,何有離職一年多之後,仍得確認此份
講義即係其自學生所取得之講義之可能?證人范正忠替學生解
答問題後,何以不將講義返還學生,反而放置自己之抽屜?此
份講義之內容,為何恰巧與被告楊秀芳所需要之進度相同?被
告楊秀芳又豈有不擔心講義之內容失當或解答謬誤,破壞「陳
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名譽,而隨意自抽屜取得一份來路不明之
講義,即大量製造三千八百份,提供「殷非凡英文家教班」學
生作為宣傳之可能?參以證人范正忠於九十二年五月間退伍後
,目前已返回「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任職之事實,亦據其證述
明確,其自甚有迴護被告楊秀芳之動機無訛,是被告楊秀芳及
證人范正忠該等與常理明顯不符,且動機可議之陳述,自分係
卸責及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此外,被告楊秀芳上開犯行,並
據證人即「殷非凡英文家教班」班主任詹智昇證述綦詳,且有
楊秀芳出具之聲明書影本一紙在卷足稽,本件事證自臻明確,
被告楊秀芳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楊秀芳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
被告楊秀芳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
份數超過五份之行為,原由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規定所規範,新法改由第九十一條第二
項「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
過五份」之規定加以處罰,比較舊法與新法之刑度,以新法較有利於
行為人,爰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處斷。被告楊秀芳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
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散布份數超過五份之低度犯行,為其非意圖
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高
度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楊秀芳重製自訴人楊克敏著作
物之份數雖高達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然其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
五時許接獲證人詹智昇有關自訴人主張上開講義侵害其著作權之通知
後,旋於同日傍晚取回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等情,業據證人詹智昇
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一張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重
,又其犯罪之動機在於利用自訴人之著作製作講義,達其宣傳「陳建
宏化學家教班」之目的,而非銷售自訴人著作之重製物直接牟利,犯
罪之動機、目的尚非惡劣,惟犯罪後迄未與自訴人達成和解,並勾串
證人為不實之陳述,企圖逃避刑事責任,犯罪後態度不佳,及其犯罪
之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楊秀芳重製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
前整理」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係其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之罪,因犯罪所得之所有物,爰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贈送予不特定學生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
化學考前整理」講義八十八份,已非屬其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
諭知。
三、自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泰興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負責人,將自
訴人楊克敏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
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著作內容,自行影印後重新編排,由擔任
「陳建宏化學家教班」會計之被告楊錦桃(被告林泰興之配偶、被告
楊秀芳之胞姊)大量委外印製成「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
講義(二紙四頁),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由被告楊秀芳送○○○
市○○○路三十號四樓「殷非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
一條第一項之罪嫌(自訴狀內另爰引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
條第一款、第三款,核與自訴之犯罪事實明顯無涉,本院不受自訴人
所引用法條之拘束,爰不就此另行論述犯罪不成立之理由,合先敘明
)。訊據被告林泰興、楊錦桃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
告林泰興辯稱:我不是「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的負責人,除了教授化
學課之外,只負責延聘老師、教學研討、訓育工作,不負責編輯講義
,且這件事情發生時我不在臺北,並不知道楊秀芳影印、散發「殷非
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事;被告楊錦桃則辯稱:我不是
「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的會計,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家裡帶小孩,工讀
生請假,才會去「陳建宏化學家教班」幫忙,做些點名之類的事情,
這件事我事前完全不知道,發生事情之後,楊秀芳才告訴我等語。
四、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
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
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臺
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自訴人楊克敏指稱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分別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
之負責人及會計等情,完全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為佐,已難遽信為真
。次查,自訴人指訴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分別有影印、編排及大量複
製「殷非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行為,並無任何證
據足資佐證,亦難信為真實。參諸被告楊秀芳上開重製、散布「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行為,被告林泰興、楊錦桃
並不知情一節,業據被告楊秀芳供述明確,核與卷附聲明書及收據均
由被告楊秀芳具名,而無被告林泰興、楊錦桃姓名,及證人詹智昇所
結證本件均係被告楊秀芳與之接洽、連繫之情形相符,是於別無其他
證據之情形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憑空認定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
亦參與被告楊秀芳上開以重製及移轉所有權散布之方式侵害自訴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罪。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犯罪,依法應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
前段,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
庭
法 官 楊代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
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伍
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
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秉濤:幼稚園兒童小一不要欺騙欺負明星高中明星大學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