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3日部授食字第1041603875號令,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3條附件一,有度數之運動防護眼鏡納入該附件中「M.5844矯正鏡片」之鑑別其品項鑑別內容新增「而由此鏡片製成之產品包含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例如泳鏡、滑雪鏡、壁球護目鏡及潛水鏡。」之鑑別規定,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自105年9月1日起,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之製造、輸入、販賣應遵守藥事法規定;販賣業者區分其販賣之產品,應分別遵循以下規範:(一)販賣105年9月1日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產品,應先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後,始得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