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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台南地方法院16日判建商林明輝等5人損害賠償4億多元及懲罰性賠償2億9千多萬元,合計7億63萬多元。台南市政府下午召開記者會,市長黃偉哲、法制處尤天厚處長,以及消基會南區分會主委薛西全、許宏吉律師,共同向市民們報告本案件初步結果,市議員呂維胤亦到場關心。

歷經3年半的訴訟,共計開庭18次,今日判決重點為:一、損害賠償金額為4億633萬5339元(原為4億2千824萬4335元扣除已領取被害人補償金2千190萬8996元);二、懲罰性賠償金2億9千429萬7935元,以舊消保法過失1倍計算。

市長黃偉哲表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感謝法官公正的裁決讓受難者的傷痛獲得一絲撫慰。市府團隊從前任賴市長、李孟諺前代理市長任內到現在,對受災者的關懷與協助,從未改變,未來也會秉持誠摯敬重的態度,以最有效率方式協助受災者,持續爭取被害家屬最佳補償,陪伴家屬走過傷痛。

0206南台灣大地震,造成南台灣多數建築物倒塌及人員傷亡事件,尤以位於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事故最為慘重,自事故發生以來,台南市政府積極協調罹難者家屬與受災住戶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區分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於2016年6月13日就已參加團體訴訟之受災民眾90人,先行向台南地院提起民事團體訴訟,以爭取時效,求償金額包含懲罰性賠償金總計達8億餘元,而市府自2016年6月13日呈遞團體訴訟書狀後,再次徵詢其他未參加團體訴訟受災者之意願,告知受災民眾法律上權益,參加團體訴訟的受災者自90人增加至170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5億8千796萬8,423元及5倍懲罰性賠償金29億3千984萬2,115元,總金額為35億2,781萬538元。

法制處尤天厚處長表示,本次判決內容雖與損害賠償金額有所差距,但對於建商等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不同見解。因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等收到判決會就判決內容研議,並以受災者的最佳利益考量是否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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