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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王鑫基表示,兒童節及清明節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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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鑫基指出,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4月5日放假。因此,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工資。4月4日、4月5日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4月6日為休息日,如有出勤,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4月7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王鑫基表示,為使民眾快速了解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出勤及工資給付,勞工局也特別製作兒童節及清明節出勤及工資提醒宣導圖卡,並置於勞工局專屬網頁「臺南呷頭路」臉書,藉由便捷的網路服務擴大宣導,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共創勞資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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