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台灣台南地方法院20日針對台南市政府訴請南市區漁會返還現址房地乙案作出宣判,判決結果市府勝訴,南市區漁會應連帶將所佔用之本市中西區康樂段534地號等3筆市有房地返還市府,並應自105年1月1日起至返還日止,依規定連帶給付使用補償金及利息。
市府財政處長張紹源22日出面表示,漁會現址位於南市運河星鑽區段徵收範圍內,為收回房地,財政處早已於103年11月19日通知漁會終止租約並寬限於104年5月底前返還租賃物,期間因漁會拒絕配合甚至抗爭,不得已於104年9月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漁會返還房地,地方法院4月20日一審判決結果證明市府要求漁會搬遷的正當性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