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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改正副議長選舉為「記名」投票,對此,民進黨台南市議員郭國文表示,撇開憲政論辯與黨派之爭,從代議士賦權基礎分析,我國立法精神偏向於「命令委任」的賦權趨向,藉由記名投票修法,才能落實代議士民主政治。

  郭國文表示,台灣各級代議士應是代表其所轄行政區內的所有民眾,而非僅有選區選民,代議士應該跳脫選區代理人的格局,本於為全民謀福祉的基準議政,看似為「自由委任」的模式。

  郭國文指出,但是經過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與四九九號解釋後,基於「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即失去議員資格」、「各級民意代表選舉區得提出罷免議員資格」解釋方向看來,代表代議士與選民和政黨之間,存在程度上的實質權利義務關係,顯然我國代議士權力授予,並非全然符合「自由委任」定義,況且在民主進程階段,例如總統委任直選討論(任務型國大),皆有過「代議士違背政黨意志的投票行為,即可予解職或視為廢票」的規定,在在都顯示,我國立法精神乃偏向於「命令委任」的賦權趨向。

   郭國文強調,既然是「命令委任」,民意代表在進行政治決策與投票時,就有義務遵循選區選民意見,以及貫徹政黨意志,因此民意代表的施政作為,必須服膺賦權者的付託,如何讓賦權者檢視民代是否合乎其政治意志行事,就有採取公開記名選舉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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