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夫(販毒者化名)向蘿嬪(國中生化名)說:「學生未成年吸食愷他命(三級毒品)不違法且不會上癮」、「因為未成年所以學生販賣毒品給學生無刑責」。您知道這些都是錯誤資訊嗎?販賣毒品者有計畫地降低同學們戒心,引誘嘗試使用,初期往往透過免費吸食來吸引學生,並誤導學生食用這些毒品不必負刑責,且謊稱販賣三四級毒品的刑責也很輕,待成癮後,再用毒品加以控制,藉以擴大毒品使用人口,並從中牟取暴利,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44年公布,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共分四級,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毒品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K他命)、FM2 、一粒眠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毒品佐沛眠、安定、蝴蝶片及其相類製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需負法律刑事責任,刑責由重至輕依序為:(一)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三)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使人吸用毒品。(四)引誘他人吸用毒品。(五)轉讓毒品。(六)施用毒品。(七) 持有毒品暨專供製違施用毒品器具罪。另外,栽種罌粟古柯大麻、運輸販賣罌粟古柯大麻種子、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都需負法律責任。即使未成年也是有刑責的,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之,所以國中生被警方查獲施用安非他命,須移送少年法院裁定。

    由此可知:協助販賣毒品者,不論負責把風、聯繫、取款等行為,雖未實際交付毒品,仍屬「販毒」之行為。若將毒品無償讓與他人則屬「轉讓」行為,這也是犯法的行為。若是成年人強迫、引誘或轉讓毒品給未成年人施用,均得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以保護未成年人。倘若施用毒品不幸被警方查獲時,能配合警方並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販毒行為者,得減輕其刑。同學常誤以為自己沒有吸食,僅在朋友間炫耀、展示毒品,是沒有刑責的,這是不正確的觀念喔,「持有」毒品也是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近年來,趨向於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犯」而非「罪犯」,雖然有「治療先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等附條件的「除刑不除罪」之政策,但吸毒行為即為犯罪行為的概念從未改變。

    若民眾有任何毒品危害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詢問,24小時免費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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