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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有效管理及維護臺南市海域漁民作業秩序,市府於106年修正「臺南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投放於海域之籠具漁具,應設置浮標旗,並於浮標旗上標識可明顯識別之漁船CT編號。近日南市漁業資源巡護小組執行外海巡查取締,發現有五組未於浮標旗標識漁船CT編號之籠具漁具,現場張貼公告上述規定,請相關籠具作業漁民配合標幟,避免漁具遭市府扣留造成財產損失。

        漁港所說明「臺南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本市籠具漁業相關作業規範,內容包含:一、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淺海牡蠣養殖期間,禁止未滿五噸漁船於本市距岸一點五浬內海域作業。二、於本府每年公告之烏魚汛期期間,禁止未滿五噸漁船於本市距岸三浬內海域作業。三、全年禁止五噸以上漁船於本市距岸三浬內作業。四、投放於本市海域之籠具漁具,應設置浮標旗,並於浮標旗上標識可明顯識別之漁船CT編號。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違反漁業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違規投放於本市海域之籠具作業漁具,本府得逕行扣留。近來數艘籠具漁船違規於禁止海域作業,經海巡單位蒐證,移送市府裁罰。

       未來「臺南市漁業資源巡護小組」仍將不定期出海巡查,取締非法漁業行為。漁港所並呼籲本市籍漁船筏如有經營籠具漁業需求,應速至本所辦理登記經營籠具漁業許可,以免非法從事籠具漁業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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