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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立法院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並由總統府於十二月十六日公布施行,明確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調動」、「最低服務年限」及「童工」相關規範進行增修。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這次所增修之條文,將有效降低過去勞資雙方約定相關條款或雇主行使調動權衍生之爭議,更可達到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目的。

  王鑫基表示,增修的法令包括「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五原則及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以及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不需負違約責任等規範;另增列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王鑫基表示,上述增訂及修正條文,可保障勞工競業期間生活、明確雇主合理行使調動權範圍、保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保障未成年人勞動相關事項外,更可對於有營業秘密、特定技術、投入大量成本培訓員工之企業,有意與勞工簽訂相關條款時,有更明確有效規範依據,以保護企業之競爭力,充份發揮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效果,對勞資雙方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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