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有效遏止酒駕駕車肇事案件之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特別針對易發生酒後駕車或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作深入之分析檢討,並規劃於7月22日執行專案勤務,實施時,將加強民眾行車異常,及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的攔檢稽查,期能藉提高執法強度及頻率,而有效防制事故之發生,進而展現落實公權力之決心,並使民眾提升守法的觀念。

按刑法185條之3規定,車輛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嫌,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又如駕駛人拒絕酒測,將受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

警第二分局特別呼籲民眾,酒後駕車害人害已,請養成開車前不飲酒、酒後不開車的駕駛習慣,倘有飲酒時亦請務必「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自能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讓行車安全與順暢,不再單純只是一項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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