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川鋁公司於4月18日向環保局申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展延,其處理許可證將於9月12日到期,環保局審查川鋁公司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能力不足、審查委員與環保局所提審查意見,經限期補正後關鍵問題無法短時間內釐清及改善,該公司顯無法完成補正,展延申請案環保局於105年8月29日予以駁回申請。

臺南地檢署陳檢察官於今年6月21日指揮保七總隊第3大隊第3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到川鋁公司稽查,發現該公司篩選、研磨等前處理設施未操作、收受金屬冶煉爐渣(D-1201)未經前段物理處理即申報處理完成及未經處理逕行送至非法處理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第6款、第47條及第48條刑責規定,已經遭臺南地檢署起訴。

環保局又於8月12日至川鋁公司稽查發現,該公司前處理流程(來料貯存槽→搖擺篩選機→預磨機→搖擺篩選機→球型研磨機→比重篩選機)仍未完成功能檢測及處理能力之評估;且川鋁公司因處理行為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廢棄物貯存量明顯超出前六個月累積產出量,環保局於105年7月18日命川鋁公司立即停止收受廢棄物及進行處理行為。

川鋁公司於8月9日所提處理許可展延申請文件(修訂二版),環保局及審查委員2次審查會所提審查意見,經限期補正後,川鋁公司回復內容於製程、產品認定及去化等關鍵問題仍有疑慮,且無法短時間內釐清及改善,川鋁公司無法完成補正,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予以駁回。 環保局再次強調,業者勿心存僥倖,取得處理許可證仍應善盡處理之責任,環保局將於稽查及審理展延案時嚴格審查為環境把關,以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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