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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強化日本輸入食品產地資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食品業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銷售前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通路商於上架時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並應自主清查上架產品之適法性。

該署已於105年12月29日公布「日本輸入食品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問答集」,提供業者做為標示遵循。衡酌透明日本食品產地資訊及消費者得以清楚辨明,酌修問答集題1、題4及題10,說明如下:

1.已於架上之包裝食品,得先以插、立牌或列冊清單等方式標示其產地至都道府縣,惟仍須於限改期限內於產品外包裝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其中以列冊清單方式標示者應併同產品外包裝圖示、品名及產地等列冊,使消費者得明辨產品資訊,詳見問答集題1。

2.標示實際製造工廠所在地資訊,且足以表徵產地至都道府縣者,得免於產地欄位重複標示之,詳見問答集題4。

3.原製造廠商已為中文標示,且未有日文標示者,食品業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充實消費資訊,仍宜以中文標示其產地至都道府縣,詳見問答集題10。

各項規定公告詳盡資訊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Q&A項下查詢。

衛生局陳怡局長呼籲所有食品業者,輸入或販售日本產品除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外,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落實日本輸入食品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將依消保法第24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6條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另如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將依法處辦,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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