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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有效管理及維護臺南市海域漁民作業秩序,市府上週於四草地區召開「臺南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說明會,加強宣導市府於7月18日修正之籠具漁船作業注意事項。並說明市府自即日起將加強巡查取締未於浮標旗標識漁船CT編號之籠具漁具,請相關籠具作業漁民配合標幟,避免漁具遭市府扣留造成財產損失。

       漁港所說明這次「臺南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修正目的及內容包含:一、為保障本市小型籠具漁船筏作業權益,區別五噸以上之大型籠具漁船於本市距岸三浬海域內作業取締,修正規範投放於本市海域之籠具漁具,應設置浮標旗,並於浮標旗上標識可明顯識別之漁船CT編號。二、為避免漁船規避於浮標旗標識其漁船CT編號,致使難以確切認定違規漁船之行為人,新增扣留違規作業籠具之處分。

三、漁民反映烏魚汛期,漁船、筏使用流刺網捕撈烏魚時,常發生與籠具作業漁法競合糾紛之情事。為維護烏魚汛期漁船海上作業秩序,考量捕撈烏魚作業漁場需求,新增規範烏魚汛期距岸3浬內禁止籠具漁船作業。四、考量籠具從業者藐視法規屢次違規作業,新增累犯者除罰鍰外,另予限制、停止或撤銷其漁業經營之行政處分。宣導相關籠具作業漁民配合辦理。

       另漁港所呼籲:市籍漁船筏如有經營籠具漁業需求,並符合「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相關規定者,應速至本所辦理登記主營或兼營籠具漁業許可,未取得經營籠具許可之漁船筏倘從事籠具漁業者,將依違反漁業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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