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於101年6月27日公布施行,自治條例制定係為達有效改善都市環境衛生、維護市容景觀風貌、提昇都市機能及土地合理再利用之目標,並規範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盡之義務,並提供稅捐減免方案,加強空地之綠美化及空地認養設置臨時停車場、綠地公園、運動場或其他公益性設施之使用,以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現今施行區域範圍已完成16個行政區為全區施行,包含:東區、中西區、北區、安平區、南區、仁德區、佳里區、安定區、永康區、鹽水區、西港區、麻豆區、善化區、官田區、新營區及新化區;其餘21個行政區也已部分範圍施行。自治條例發布實行至今已逾5年,這次修正部分條文,並於107年1月10日發布實施。

自治條例原條文總計12條,本次修正條文計6條。其中第4條因合併後之臺南市幅員廣闊,考量都市型與鄉村型之行政區,兩者之人口密度及居住型態有異,對空地管理的雜草高度標準得依區域特性分別規定並公告;第5條增訂進入勘查時得執行防疫工作之法規依據。第7條鑒於認養空地遭無牌或廢棄車輛停放且長期占用之情形,嚴重影響市容觀瞻及妨礙民眾使用,增訂移置等相關作業規定,且為因應防疫需求,如有設置圍籬或圍牆需求,一定範圍應為穿透性圍籬;再者,經區公所清查違反第4條規定之空地空屋,如其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不為清除或因故未能清除時,易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故修正第8條規定得由市府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必要費用。

本次修正「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條文內容,請至臺南市政府法規資料庫(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2210)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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