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涉嫌賄選案件,南院7日凌晨裁定黃怡萍羈押禁見,另,檢方拘提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偵訊外,再傳喚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到案說明,認林、李、黃等3人,共同涉賄及妨害投票自由,罪嫌重大,且滅證或逃亡之虞聲押禁見。
台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失聯3日後,6日近午在律師陪同下出面至台南地檢署,檢方拘提偵訊外,6日下午再傳喚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到案說明,渠等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李文俊、黃麗招及林士傑均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嫌及刑法第142條第1項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犯嫌重大。
檢方認為,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2人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林士傑則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另,專案小組檢察官於1月5日傳訊黃怡萍後,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嫌,犯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於1月7日凌晨裁定黃怡萍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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