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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針對憲兵濫權搜索民案,所引發的民眾疑懼及司法體制之爭點,親民黨團將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條文草案」及提案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以徹底落實司法轉型正義,保障司法人權。

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表示,這次憲兵濫權搜索民案,所引發疑懼司法體制之爭點,主要包括:一、憲兵之司法警察權存廢。二、無搜索票之自願性同意搜索權存廢。三、軍訓政時期制定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存廢。親民黨團全盤檢討上述三項後,決定對上述三項爭議,畢其功於一役,提出三項修法案,以徹底落實司法轉型正義,保障司法人權。

首先,親民黨團將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憲兵僅得就現役軍人行使司法警察權。李鴻鈞指出,我國威權統治時代,軍事審判曾被廣泛使用,但解嚴後,威權體制已逐漸走入歷史,邁入民主鞏固階段。但憲兵至今仍擁有司法警察權力,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允許憲兵受檢察官之命調度,對一般民眾行使司法警察權,不啻威權遺續之司法體制殘留,亦有礙憲政民主體制之司法一元化原則。親民黨團主張,憲兵須具軍紀維護功能,對於現役軍人執行司法警察權,仍屬必要,但不應再對一般民案行使任何司法警察權,以符憲政民主及人權國家之人類文明原則。

其次,親民黨團也將提出「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條文草案」。「搜索」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搜索以令狀搜索為原則,在法規規定之緊急例外情況,才可以事後補正程序,先行搜索。而「自願性搜索」,雖有簽立同意書之規範,但實務上經常出現被搜索人在資訊不完全充足及意願不完全自主的狀態下同意被搜索,有違司法對人權之保障。並與我國簽署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有所扞格,實應立予刪除本條條文。

另外,親民黨團將提案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民國34年行憲前制定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明定院、檢、警之協助指揮關係,是「軍訓政時期」之產物,雖歷經民國36年、69年之修正,本條例仍有推事、設治局長、警保處長、警長、警士等不合時代潮流的用語,整部條文仍未脫民國34年軍訓政時期制定之版本,與我國民主進程不符,應予廢止。

本條例有關院、檢、警協助、指揮、命令關係,刑事訴訟法已有明定,本條例形同具文,刑事訴訟法對檢警關係之定位及分工,有更細膩之規定。本條例可說是為因應軍訓政、戒嚴政策之便宜行事產物,其功能已為刑事訴訟法所取代,本條例之廢止,不影響檢、警關係之運作。

針對有立委要求應裁撤「軍安總隊」,李鴻鈞則表示,「軍安總隊」有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掌握軍中是否有洩密事件及共諜案」。兩岸關係目前雖趨於穩定,但兩岸中有些問題還是存在,還是要有一個機制來因應,不能因一個案子而無限上綱。把「軍安總隊」裁撤掉,對國家有正面幫助嗎?不適當的法令要理性修正,這才是民意代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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