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在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三號解釋宣布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違憲後,不少人民團體最感到困惑的問題,就是理事長的選舉方式要改變嗎?對此,市政府社會局解釋說,在相關法令尚未完成修正前,理事長的選舉仍須遵行現行的法令規定。

 社會局指出,年底適逢不少的團體理監事任期屆滿須辦理改選,該解釋的出現,使不少團體對於現行理事長的選舉方式感到疑慮。在長期與團體接觸的經驗中,選舉糾紛常常會破壞團體組織和諧及會務正常運作,究其原因,不乏來自於對選舉方式的不熟悉。

 社會局表示,依現行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理事長的選舉方式,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間互選,並為團體訂入章程遵行;但這個規定現已被判定違憲,以致團體有所疑慮。由於中央現正著手修法因應,俟法令修訂完成後,社會局將會儘速轉知所有團體知悉,提供團體遵循。惟需特別注意的是,在相關法令尚未完成修正前,理事長的選舉仍須遵行現行的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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