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009外勞屠殺犬貓.jpg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殺狗有罪,吃狗肉卻沒有罰則可處罰。」鑑於現行動保法令只有處罰宰殺及販售犬貓屠體行為,對於吃或是購買狗貓屠體的人卻無法可罰,為了從源頭解決屠宰犬貓的行為,台南市動保處研議將吃狗、貓肉的行為納入台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規範,以罰款來嚇阻屠殺吃犬貓的劣行。另也將納入外藉勞工在工作場所、宿舍等宰殺、販售、購買或食用犬貓,雇主也要連帶裁罰,希望雇主負起規範教育外藉勞工的責任。

台南動保處表示,只要沒人吃狗肉,就沒有屠宰販售狗肉。動保法規定,宰殺犬隻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宰殺犬貓涉案人知道殺狗被查獲後果嚴重,但因知道吃狗肉沒有罰則,而辯稱他們是撿到車禍死亡的狗帶回家宰殺,還沒食用就被查獲了,藉此擺脫屠狗的懲處,例如103年於鹽水區查獲宰食狗肉的案件,即使有於現場屠宰犬隻的相片,經以涉殺狗案移送地檢署偵辦,仍以欠缺殺狗的直接證據,不予起訴?案人。其他縣市也發生過相似的案件,最後都是因為欠缺殺狗的直接證據,而無法將之定罪。

 因為動保案件的搜證不易,動保法於104年增修檢舉獎金條款,凡提供檢舉事證因而裁罰確定者,可獲得該案20%的檢舉獎金,如果是重大案件,檢舉獎金可提高到40%。以鼓勵全民檢舉動保法違反案件。另民眾如有發現虐殺動物案件,除可向動保處檢舉,亦可就近向派出所報案,請警察至現場保存相關事證及拘留涉案人員,以利案件後續辦理及裁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