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針對「上閤屋台南店歇業 員工爆被欠薪」一案,勞工局表示,接獲民眾申訴該業者有欠薪、未給予資遣費之情事,並於14日前往勞動檢查,業主表示薪資已匯入帳戶,該店共有員工10多人,資遣3人、退休2人,另10人異地調動。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向勞工局辦理資遣通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同法第6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17條之規定,雇主資遣勞工,依規定應給勞工預告期間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依員工年資給付資遣費用,未依法給付資遣費者,可處新臺幣30-150萬元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而異地調動的部分,依據勞基法新增訂第10條之1之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王鑫基表示,該案勞工局已介入調查,若確實有違法前揭規定,將依規定裁處,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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