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勞動部業已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5年之農曆年期間可以連假9天,即將2月12日之上班日與1月30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始得為之。然而,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的行業別有其限制,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減少勞資爭議,勞動部乃指定尚不適用「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除5月1日勞動節外,凡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致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者,得以適用該項規定。

  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至於「五一勞動節」雖行政機關未放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仍應依法放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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