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濕地保育法」強調「明智利用」,就是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對水、土地及生物資源作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重要濕地範圍內原合法從事之農業、漁業及建物等,得從來現況使用。對於新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需藉由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確保濕地零淨損失。本市轄內現有專業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東漁塭及牡蠣養殖區,均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從來現況使用之項目,且必要的漁業行為均屬從來使用之部分。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漁業法及相關規定,既有養蚵、養殖、養蛤仔、捕魚、捕鰻苗等,其現況使用都不受影響,所以濕地劃設不會影響原來使用,也不會影響生計。

臺南市轄內重要濕地有8處,2處國際級(曾文溪口及四草),6處國家級(八掌溪口、北門、七股鹽田、鹽水溪口、嘉南埤圳及官田)業經內政部於100年1月28日公告,屬濕地保育法104年2月2日施行前核定公告之濕地,所以在濕地保育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依據104年1月28日公告確認範圍,本市轄內重要濕地總面積10,331公頃,濕地範圍,多屬公有地,農漁民得為從來之使用。

重要濕地著重因地制宜之管理,不同重要濕地有不同的保育利用計畫,並依其功能作分區利用規劃。除「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不得開發建築外,其餘分區依保育利用計畫內容,得有條件的開發或建築。依據內政部已完成公開展覽的保育利用計畫,曾文溪口重要濕地僅原黑面琵鷺保護區劃為核心保護區,四草重要濕地則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防風林劃設為核生保護區及生態復育區,七股鹽田重要濕地亟需保護的鹽田劃為生態復育區,其餘都是得有條件開發的地區。

濕地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減洪、滯洪、防災、水質淨化、灌溉、漁業資源孵育及人類糧倉等功能,於因應氣候變遷、災害防救上,具有重要意義及地位。爰邀請民眾共同保護濕地,保障漁民權益,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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