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臺南市南區具長達6公里之天然海岸線,養殖漁業蓬勃發展,以沿海養殖牡蠣及沿岸漁塭之虱目魚、石斑、白蝦等鹽水養殖為主,「105年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原訂於5月31日截止受理養殖戶陸上養殖漁業放養申報,為顧及養殖漁民權益並充分受理漁民申報,展延至6月30日截止,請漁民務必把握於最後期限內完成申報,以維自身之權益。

    南區區公所表示,申報人應於6月30日前自行或得委託他人向養殖所在地之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資料,申報時應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南區區公所特別說明,養殖漁業放養申報關係後續之天然災害救助,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辦理申報者,不予救助,因此若漁民未能如期申報,當颱風等災害受損時,漁民將得不到應有之救助,影響權益甚鉅,故請漁民務必於6月30日前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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