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南市毒防中心輔導的個案-66歲及56歲的黃姓夫妻,案夫因車禍雙腿不良於行,為舒緩腿部疼痛,聽信朋友開始吸食海洛因,案妻也受影響不自覺使用而上癮,共同踏入毒品深淵,2人因海洛因出入監所3次以上,人生約有10年的光陰在監獄度過。

黃先生:「我們2人每天忙著找藥,沒錢就跟親友借錢,有時用騙的,我出主意,妻子照辦,每天躲警察。」這一碰藥,蹉跎10年!夫妻去年出監即失聯,警察也將2夫妻列入治安顧慮人口,毒防中心與警察不定期查訪皆未遇,在毒防中心的堅持下,終於聯絡上案弟,但案弟卻不願提及,個管師從最基本的三餐關心起,藉由親友及2夫妻的努力,現夫妻在市場賣小吃,黃先生:「生活雖然還是不好過,但踏實多了,至少不用躲警察。」黃姓夫妻一步步走向人群,也積極參與中心的活動,雖不敢保證往後10年不再碰藥,但至少這一年看見他們的進步。

海洛因(四號仔)又稱「毒王」,為第ㄧ級毒品,屬中樞神經抑制劑。吸食後產生興奮及欣快感,但隨之而來的是陷入困倦狀態,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生理依賴性,需不斷增加劑量才可達到效果,一旦停止使用,除產生戒斷反應外,心理的渴藥性是吸毒者最難克服的問題。以前在醫學上為強效鎮痛藥物,但後來發現具有強烈成癮性,副作用遠大於藥效,甚至致死,許多國家皆已禁止醫療使用。濫用者常因共用針具(包括針頭、針筒、稀釋液)注射毒品或使用不潔針頭,感染愛滋病、肝炎(B或C型肝炎)、心內膜炎、靜脈炎等疾病。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為一級毒品。再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需負法律刑事責任。若民眾有任何毒品危害或戒癮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詢問,24小時免費戒毒諮詢專線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或加入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antidrug.tainan訊息留言,由專業人員提供諮詢,諮詢內容全採保密原則,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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