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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交通違規情形,可檢具相關具體違規事證檢舉,經警察機關核實審查後據以舉發。永康分局表示,對於民眾檢舉案件,均會嚴謹審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所提出之證據,不會有「照單全收、一律舉發」之情形。且對於檢舉案件有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定輕微違規勸導要件之案件,均依規定不予舉發。

以目前永康分局轄區,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以「違規停車」為首,若經查證屬實,均會依法舉發,但若符合輕微違規勸導要件之情形(深夜0到6時的違規停車),且未嚴重妨礙交通秩序及他人出入,情節輕微違規,均以勸導取代開單,不予舉發。但對於民眾檢舉關於「闖紅燈、未戴安全帽、逆向行駛、併排停車、妨礙消防安全或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等重大違規,仍於審核查實後依法舉發。

永康分局分析民眾檢舉最多「違規停車」項目,倘係因停車空間供需失調所導致,單憑交通取締執法並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僅會徒增工作負荷及警民紛爭。永康分局將持續主動協調停車主管機關、工務機關就違規停車熱點會勘,於不影響交通、公共安全等情形下,考量當地民眾停車需求,建議增設相關標誌、標線設置之必要性,規劃停車空間,以紓緩違規停車問題,並化解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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