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013鐵路警察刺死案.jpg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鐵路警察李承翰命案,去年嘉義地院認鄭嫌罹思覺失調症,判他無罪,經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24日依殺人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強制監護五年。庭長陳連發表示,合議庭調查認定鄭確有殺人事實,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控制能力,未達到完全喪失程。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庭長陳連發指出,二審合議庭綜合各項證據資料,並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的鄭嫌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證詞,認定鄭嫌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有顯著減低情形,但未達到完全喪失程度,依刑法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減刑,並非不罰的行為。

   陳連發表示,合議庭認為原審認無辨識違法能力,並據為鄭無罪判決,顯有不當,所以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且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可上訴。

   警政署長陳家欽受訪時表示,感謝這次公訴檢察官以及聘請的律師全力辯護,目前已讓嫌犯判刑十七年,警政署非常感謝大家的努力,不過還是會繼續上訴,堅持執法正義的立場和原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