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010投票權.jpg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十二月十八日舉行,為保障具投票權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前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放假日,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公民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中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放假時間為當日0時至二十四時止,凡具有投票權者,雇主均應依法給薪給假。如雇主因應業務需要,須使勞工於當日出勤,雇主亦應依法計算出勤工資。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為協助事業單位更了解相關規定,勞工局職安健康處列舉以下幾種情形,供事業單位於計算薪資時參考。一、該日為「原定工作日」,則具有投票資格之勞工,雇主應予給薪及給假。二、該日為「原定休息日」,則勞工原本即無出勤之義務,雇主不用再行給予補假。

  三、勞工為「前一日(十七日)」之中、夜班人員,則跨至十八日0時「後」之出勤時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四、勞工為「當日(十八日)」之中、夜班人員,則於該日二十四時「前」之出勤時數,雇主應另加倍發給。五、「當日(十八日)」為勞工之例假日,雇主除應照給工資外,應特別注意,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