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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一一一年元旦適逢週六,南市府勞工局提醒,如為固定休週六、週日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將該元旦補假,此三天期間之工資均應照給;如事業單位非為上述之情況,而係採排休輪班方式出勤者,應特別注意元旦該日為勞工之國定假日,欲使勞工出勤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一月一日為法定之紀念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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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鑫基指出,如勞雇雙方約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將該元旦補假於十二月三十一日者,將形成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月三日三天連續假期,如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須使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除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外,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勤者,於八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皆應給予加倍工資。 

  王鑫基表示,若於一月一日出勤者(休息日),雇主於前兩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資,後六個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資。至於週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外,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提醒事業單位應注意元旦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依法辦理,如有違反工資或休假規定者,可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一百萬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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