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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強化勞資協商能力,勞工局積極推動入廠輔導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及締結團體協約,以達到穩定勞資關係,並打造互利共榮之臺南希望家園。本市企業工會家數僅有53家,勞工局已成功輔導33家事業單位與其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25日特別邀請東盟開發公司張永忠經理及工會廖燈欽副理事長,分享其勞、資雙方如何透過協商、化解分歧,進而成功簽訂團體協約的過程。

    東盟公司張永忠經理表示,其公司在本市學甲區興建年產能15萬噸之冷軋不銹鋼廠,引進歐洲、日本及美國等先進國家之優良生產設備,擁有高素質之員工300多人,全公司同仁努力用心本職以實現「品質第一、信譽至上、服務最佳」之企業核心價值,公司並將員工視為重要家人,所以在工會向公司提出優於法令之勞動條件,公司都會與工會進行協商,秉持利潤共享、激勵即時的理念,分享公司經營成果,提升員工福祉。在此也感謝勞工局舉辦多場團體協約宣導會並說明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重要性,指導如何簽訂團體協約,藉由平等、民主的協商方式,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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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工會廖燈欽副理事長表示,東盟企業工會成立於民國86年,會員人數303人,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改進勞工生活,促進改善勞動條件為宗旨,本會於108年首次與東盟公司簽訂團體協約,後續又再於110年及111年續約,在協商的準備階段,工會先凝聚內部共識,提出一份內容可行、有現實感與資方協商的工會版本,而非打高空或獅子大開口的協商草案,工會討論通過團體協約草案後,再正式行文資方要求協商團體協約,協商過程遇到僵局時,勞資雙方本於互信互諒及尊重雙方立場之不同,共同化解分歧,取得雙方可接受的方案,達成簽訂團體協約的目的。特別感謝大台南總工會積極輔導,協助我們工會就團體協約勞資協商與簽訂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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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基局長表示,團體協約不是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個別勞工與雇主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只要彼此講定工作內容與薪資,勞動契約就算成立,而團體協約是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作為勞動契約的基本準則。團體協約也不是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是雇主單方決定,根據自身公司或事業特性,針對勞工在工作場所的行為所制定的規範,而團體協約是勞工團體(即工會)與雇主雙方間進行協商達成合意下才簽訂的,在法律位階上,團體協約高於工作規則,若工作規則違反團體協約,是無效的。

  王鑫基強調,勞資和諧有助於加強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企業要永續經營也有賴於穩健的勞資關係,而簽訂團體協約對強化勞資關係具有代表性意義,因此,勞工局將持續進行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之建議及協助,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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