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今年一月底南巡局第五二岸巡大隊於安平漁港查獲澎湖籍漁船於船艙內放有魚鰭已分離之鯊魚,此舉已違反行政院農委會101年1月19日發布之「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簡稱「鯊魚鰭不離身」法規),該船漁業人及船長將面臨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更得撤銷前述執照及證書資格之處分。呼籲漁民朋友捕獲各種鯊魚,均應遵循該法規處理作業,以免惹上〝鯊身之禍〞。
漁港所表示:鯊魚為重要漁業資源,利用其魚肉可做成鯊魚煙、魚丸及魚排等各式美食,鯊魚鰭(魚翅)更是喜宴上之高檔食材,國人對鯊魚漁獲物已採取全魚利用,鯊魚儼然已是台灣傳統飲食文化之一環。然而,國際媒體報導臺灣漁民有「割鰭棄身」情形,為全球濫捕鯊魚之幕後幫兇,因此,漁政單位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期可避免臺灣漁民遭國際污名化,有效因應國際保育鯊魚風潮,並藉由較嚴格之管理措施,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
「鯊魚鰭不離身」規定,係指鯊魚漁獲物於國內港口卸漁之漁船,鯊魚魚鰭處理應保有未完全割離之鯊魚鰭自然連附於鯊魚身,意即鯊魚各鰭割開至能夠折疊的開口,但不能割斷,再折向身體處,並使用尼龍繩或其他材質工具綑綁。且漁船進港應接受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之登船檢查。
漁港所另說明:為保育及永續利用鯊魚資源,除上開「鯊魚鰭不離身」規定,行政院農委會並於96年11月起公告全面禁止捕撈、販售及進出口鯨鯊(豆腐鯊),對於誤入定置網之活體鯨鯊,須配合以標識放流方式進行科學研究,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另為有效追蹤罕見鯊魚,更於 102年公告「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捕獲上述鯊魚均須向漁業署、當地政府漁業主管單位及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進行通報,並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才可拍賣及利用魚體,違反者則依漁業法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提醒漁民朋友捕獲鯊魚時,應依相關規定處理,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