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南市府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適用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有過戶、換車或報廢等情形,因免稅之條件已異動,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免稅。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該局說明,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後,合於相關規定者,可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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