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健全食品添加物產品之管理,食品添加物之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規定作完整標示,其中單方食品添加物並應依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9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公告規定標示許可證字號。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8日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規定單方食品添加物及複方食品添加物(包含香料)均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衛生局長林聖哲呼籲南市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製造、加工及輸入之食品添加物等產品,於106年1月1日起均應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完成登錄,取得產品登錄碼,並應依規定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違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以下罰鍰;產品並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有關食品添加物標示之相關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查詢,亦可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標示諮詢專線02-8771-3751、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105@gmail.com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均可供各界利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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