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台江國家公園位於臺南市西端,以臺灣最西端之台江地區為中心,包括陸域範圍與海域範圍。台江國家公園計畫自民國98年公告實施,依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5年通盤檢討1次,並作必要之變更。爰依上揭規定辦理本次通盤檢討。

這次通盤檢討以「保育多元自然與文化景觀、濕地生態多樣性,結合地方傳統漁鹽產業與質樸社區風情,建構人與自然永續發展之和諧夥伴關係」為願景,並以「文化歷史、自然生態、漁鹽襲產、地方共生與國土美學」為核心價值進行檢討,變更提案共計23案,包含計畫範圍、各分區及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之檢討,檢討後面積為47,643.44公頃(陸域面積5,688.93公頃,海域面積41,954.51公頃)。

 台管處於105年10月20日營江企字第1051001708號公告自105年10月20日起至105年11月18日止公開展覽30日,人民、機關、團體可於公告期間內至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將軍區、七股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北區等行政區區公所公告欄,或可至台管處全球資訊網站下載查閱(http://www.tjnp.gov.tw),並訂於105年10月26日~11月9日期間分別至台江國家公園守護圈所涉地區舉辦說明會,場次時間及地點如下,歡迎有興趣民眾踴躍參加。

 另依內政部99年4月15日內授營園字第0990802896函,接受人民、機關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意見,作為審議國家公園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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