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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新「團體協約法」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南市勞工局第一個推動入廠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了解團體協約,並協助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簽訂之法定程序,經勞工局輔導後已成功輔導21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本市企業工會家數有53家,輔導簽訂團體協約達成率40%,榮獲勞動部頒發「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優等獎之殊榮。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勞動條件係由勞資雙方約定於勞動契約中,惟勞工畢竟較為弱勢,無法為自己爭取較優之條件,為避免勞動者個人和雇主在勞動條件交涉時力量的不平衡,勞工可透過工會團體向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團體協商,得因團體協約之簽訂而爭取到較優的勞動條件。而雇主或雇主團體得因團體協約之簽訂可以避免在有效期內勞動者罷工及其他勞資爭議所導致之損害。且締結團體協約使勞動條件標準化,使雇主易於計算成本,勞動者之流動率減低,雇主可以致力於工作技術之改良與生產力之提高。

勞工局呼籲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應本誠信原則進行集體協商,據已簽訂團體協約之事業單位表示,簽訂團體協約可提高企業形象,在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勞資雙方充分體現了勞資和諧、共生共榮的真諦,不但穩定事業單位的勞動關係、保障了勞資雙方的權益,也能攜手享有企業經營的佳績。

為鼓勵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團體協約品質,增進勞動條件,保障會員權益,勞動部針對工會於10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所簽訂之團體協約,給予簽約獎勵金,工會如與單一雇主簽訂團體協約,將視協約內容是否具優於勞動基準法或包含利潤分享條款等情形,給予新臺幣10萬元至25萬元獎勵金;工會如與複數雇主簽訂團體協約,考量簽約過程較費時費力,將視團體協約內容,再酌增5萬元。另為鼓勵工會聯合組織輔導會員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將給予獎勵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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