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有效管理及維護臺南市海域漁民作業秩序,落實漁業資源永續利用,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巡查,105年於本市海域共取締38件違規拖網捕魚,皆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分;並取締10件違反本府所定「本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之籠具漁船作業,則由本府完成裁罰,裁罰金額達48萬元。

       同時臺南市政府、海巡機關及當地漁民團體共同組成「臺南市漁業資源巡護小組」,105年度主動出海取締,共查獲5件違規籠具漁業行為,查扣籠具329個、浮標旗11支、鐵錨11支等各式漁具及漁獲物,公告所有人招領,領取者將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迄今無人來認領,展現本市積極掃蕩非法捕撈行為,宣示維護漁業資源永續發展決心。

      漁港所表示:為有效管理漁業作業,達到漁業資源保育之目標,本市現行公告限制漁業作業項目有:(1)距岸6浬內禁止燈火漁業、(2)除每年11月至翌年2月,距岸3浬內禁止叉手網漁業、(3)距岸3浬內禁止?鱙漁業、(4)距岸3浬內禁止5噸以上籠具漁業漁船作業;除每年7~9月,距岸1.5浬內禁止未滿5噸籠具漁業漁船作業。另中央公告網具限制則為禁止未滿50噸拖網漁船於距岸3浬內作業;禁止50噸以上拖網漁船距岸12浬內作業、全面禁止捕撈鯨鯊、鯊魚鰭不離身政策及鰻苗與蟳蟹漁撈作業管制措施,違反上述相關規定者,輕則依漁業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重則吊銷漁業執照及船員手冊,如違規電、毒及炸魚者,更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未來「臺南市漁業資源巡護小組」仍將不定期出海巡查,取締遏止非法漁業行為,以有效管理及維護沿近海域漁業作業秩序,並宣導漁民朋友體認,共同維護漁業資源重要性,沿岸3浬漁業資源復育區海域嚴禁各種非法漁業作業,促進海洋資源復育及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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