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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並不禁止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而是為了避免事業單位任意的大量解僱勞工,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工廠或公司,有大量解僱須60天前通報勞工局,去年台南市有5家廠大量解僱1388人,勞工局介入輔導與協調後,使解僱都能合乎甚至優於勞基法,最後和平落幕。

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遇到了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是公司因為併購、改組而需要解僱勞工時。

大量解僱之門檻:,未滿30人廠場,60天內解僱10人;30以上未達200人,60天內解僱勞工人數3分之1或單日逾20人;200人以上未滿500人,60天內解僱4分之1或單日逾50人;500人以上者,60天內解僱5分之1,或單日逾80人;同一事業單位 60天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百人。

王鑫基表示,去年大量解僱有二十家企業一八0六人,其中有五家製造業總計解僱表一三八八人,而未通過處罰十四家,今年一至六月八家通報,計解雇二三七人,處罰二家未通報,以去年同期通報十家,解雇八九0人,相較減少許多。

王鑫基表示,對於「積欠工資」、「積欠勞健保費」及「併購」等情事之企業,勞工局將邀請律師、會計師及專業人員入廠查訪,以達到先期掌握大量解僱情事及完善保障勞工相關權益目的。呼籲各廠場公司行號,遇有計畫要解僱勞工之60日前,請主動洽勞工局詢問相關法令規定,違反法令者,處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另對於被解僱之勞工,勞工局將提供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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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