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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台南市上個月底放颱風假,有工廠員工向市府勞工局投訴雇主要求補颱風假的班,對此,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如遇有天然災害發生時,仍應以勞工之出勤「安全」作為最重要的考量,至於工資及工時部份,應參照勞動部所頒定之關規定辦理,並需符合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王鑫基指出,發生天然災害時,如勞工所在地、工作地或是工作經過地區宣布放假時,勞工不出勤,雇主須付月薪勞工薪水不需付時薪勞工薪水,而如果勞工出勤的話,雇主則須依照加班費給付方式給勞工薪水。

  另外,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工廠若真的要求補班,勞工局可依違反勞基法罰兩萬元。

  王鑫基呼籲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應首重勞工安全,不要因輕忽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影響,而未確實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如欲進一步瞭解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出勤相關權益,建議可至勞工局諮詢相關規定及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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