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025交通事故管制區.jpg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強化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管制區作為,提升同仁安全觀念,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管制原則」,要求員警執行交通事故現場管制時,將車輛停於適當位置,打開警示燈及危險警告燈提醒來往人、車注意,並視現場交通環境於適當距離處,設置警戒物(如交通錐、警示燈號或移動式LED告示牌等),警告通行車輛。」,防止發生二次碰撞交通事故。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更要求所屬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確實依上揭規定,開啟警示燈、擺設交通錐等,落實交通事故安全管制區作為,以維護執勤員警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三安」本身(自己、同仁)、對方(民眾)、案件(程序、證據)安全。

該分局特別提醒用路人,如行經管制路段時請減速慢行,並遵循現場交通勤務人員之指揮,以維交通安全,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