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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強化工會協商權,自新「團體協約法」一百年五月一日正式施行後,市府勞工局積極推動入廠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了解團體協約,協助勞資雙方團體協商與簽訂法定程序,至昨天為止已成功輔導26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企業工會共有53家,輔導簽訂團體協約達成率四十九%。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勞動條件係由勞資雙方約定於勞動契約中,為避免勞動者個人和雇主在勞動條件交涉時力量的不平衡,勞工可透過工會團體向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團體協商,而雇主或雇主團體得因團體協約之簽訂可以避免在有效期內勞動者罷工及其他勞資爭議所導致之損害。

  王鑫基指出,團體協約協商通常是由工會發動,因此工會應積極、多方蒐集相關協商資料,包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市場發展趨勢、產業相關資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以及參考同業的團體協約內容,並能透過問卷調查或分區座談方式,彙整會員的需求及意見後,再由工會理事會試擬「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向資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即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王鑫基呼籲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應本誠信原則進行自治集體協商,據已簽訂團體協約之事業單位表示,簽訂團體協約可提高企業形象,在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勞資雙方充分體現了勞資和諧、共生共榮的真諦,不但穩定事業單位的勞動關係、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也能攜手享有企業經營的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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