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屬生物資源永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為「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並公告自107年8月15日起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如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另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以傳真方式向相關機關通報。未依規定違規捕撈者最高將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另未通報者,依漁業法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漁港所表示:鬼蝠魟為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為易危,並為華盛頓公約(CITES)列入附錄二,屬族群數量稀少須有效管制,並防止有礙其生存之利用,否則將來仍有遭致滅種之可能物種。漁業署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誤捕鬼蝠魟必須通報地方政府,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始得拍賣及利用魚體。本市106年1月於將軍漁港亦有漁民意外捕獲鬼蝠魟,並依規定完成通報及科學採樣後,由漁民利用鬼蝠魟魚體之紀錄。

       漁港所說明:107年8月15日生效之「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並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以傳真方式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農委會漁業署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完成通報。違規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未依規定通報者,將依漁業法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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