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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8月20日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之種類」兩項規定,將自109年9月1日生效,提醒飼主應於109年11月30日以前申報登記,以免受罰。

市長黃偉哲表示,這次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包括哺乳類4種、鳥類16種、爬蟲類76種、兩棲類4種。其中爬蟲類中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的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新增美洲綠鬣蜥1種,排除變異型個體,請飼主儘速於截止日前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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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長謝耀清指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次公告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物種持有人或佔有人,應於109年11月30日以前報請市府農業局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的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美洲綠鬣蜥,持有人或佔有人亦應於109年11月30日以前申報登記備查,如果不再飼養,可送農業局收容。

農業局呼籲民眾不接觸、不捕捉、不棄養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人工飼養、繁殖物種,持有人應檢附野生動物登記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單一物種登記申報總數量及2個不同方位可供辨識的沖洗彩色照片(3*5吋)各2張(共計4張,照片背後寫明持有人姓名、物種名稱),於109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農業局申報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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