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台南市議會三屆第五次臨時會2日進行台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專案報告,對幼兒園是否該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引發議員不同看法,市府又改弦易轍撤除草案中監視器條文,最後。退回市府重新研議,下次定期會再重新提出版本進行討論。
台南市去年春節期間發生重大兒虐致死案,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中決議請市府儘速訂定兒少保護自治條例。然而市府提出的「台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第十條條文引發爭議,嗣後市府在第三次定期會中提出修正,經議會法規委員會討論3種版本送大會討論,在七月七日由大會主席裁示重新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昨天由社會局局長陳榮枝進行專案報告。
林燕祝議員悲憤表示,這次兒童及少年的自治條例專案報告,否定掉先前自治條例的制定,除了遺憾,並指出,不肖業者是如何規避法規,甚至用改名子的方式另起爐灶,逃避政府與社會大眾的監督!認為事件發生的當下,唯一能保障孩童與業者的就是「監視器」。
許又仁議員則反對裝設監視器,他說,公聽會是經過公開程序辦理,社會局呼應民意回歸母法,大家怎會批判公聽不公平?李宗翰、陳碧玉等多名議員則表示,應思考在裝與不裝之外,可採取鼓勵的措施讓幼兒園自行決定是否裝設,或是公開有裝設的幼兒園,供家長自行選擇。
陳榮枝表示,市府內部討論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建議只規定托嬰中心與幼兒園設立,其他機構改為「應鼓勵」,有的建議比照中央法規,只規定托嬰中心設立,其他都是「應鼓勵」,但最後市府決定刪除該條文。
由於議員意見分歧,經主席呂維胤議員綜合眾人討論意見,做出五點結論,一、退回市府重新研議,下次定期會再重新提出版本進行討論。二、提出新版本之前,先行調查家長之意見。三、提高虐童案件或不當管教案件業者之處罰,如減少補助等相關方式。四、增加裝設監視器之誘因。五、提出設置監視器相關管理措施及保存、調閱等相關方法,另相關經費評估應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