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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臺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由市府各局處(包含經濟發展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及消防局)各司其職,自治條例第2條明確羅列各局處之權責分工;其中工務局負責特定場所原核准用途、使用面積之確認與容留人數之核定及未申報時之裁罰事項。消防局則負責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之宣導、管制機制之建立、紀錄表之製作與本府工務局、警察局檢查資料之彙整及其他裁罰事項。必要時得定期或不定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現場查核及人數清點。

消防局每年針對應申報容留人數的場所中的第一類場所,含視聽歌唱場所、三溫暖場所、舞廳、舞場、酒家、酒店及夜總會等其他類似場所前往宣導,如遇未申報之場所將開立宣導改善通知單,提醒場所應儘速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06-2991111轉8666及6324146)申報核定容留人數管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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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如未依規申報,工務局將依「臺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經通知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特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處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開罰。

消防局局長李明峯表示,場所業者應對公共安全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保護消費者生命及維護自身財產安全責任,切勿抱著僥倖態度規避申報。民眾於前往公共場所消費時,應留意避開不合格場所,且進入公共場所時先了解逃生路徑,注意逃生通道是否暢通,並也提醒防疫期間,仍請應配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等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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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