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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於民國94年7月1日起施行,依規定雇主必須依法為勞工提撥6%新制退休金至勞保局的勞工個人專戶,且該規定亦適用於僱用勞工未滿5人的未強制投保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亦即,雖事業單位並非為僱用勞工滿5人以上之勞保強制加保對象,但雇主仍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工提撥6%之新制退休金。

黃市長偉哲進一步說明,許多事業單位於法令認知上有誤解之情況,並認為事業單位並非為勞保強制加保之對象,故無需為勞工提撥6%之新制退休金,其實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包含本國籍、新住民、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等,就是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在公司投保勞保,雇主都應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且更需注意的是該筆退休金應由雇主自籌經費另行提撥,並不得從勞工薪水扣除,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工局王局長鑫基亦提醒,雇主除了依法應為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提撥6%之新制退休金之外,若事業單位亦聘有民國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勞工,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於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即舊制退休金)於臺灣銀行之退休準備金專戶,以保障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勞工之退休權益。

勞工局王局長鑫基呼籲雇主應將勞工視為是公司的資產,並依法為勞工提撥舊制退休金及新制退休金,以保障勞工之退休福祉,而勞工局也會持續關注轄內事業單位提撥退休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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