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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規範每年開放鰻苗捕撈期為每年11、12月及翌年1、2月共4個月,其他時間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同時為利後續鰻魚資源管理評估及規劃,鰻苗捕撈漁民應向作業當地區漁會辦理登記,並應配合協助填報漁撈日誌、捕撈方法、捕撈地點及捕撈數量等資料,以維持鰻魚產業永續發展。

       漁港所表示:鰻魚養殖是臺灣重要的的傳統產業,因鰻魚需在陸地河川中成長,待成熟後才降海洄遊至海洋產卵地進行產卵,其特殊生活史為目前鰻魚養殖技術尚待突破的因素之一,故現階段鰻苗來源仍需仰賴天然捕撈為主。但近年河川鰻魚數量日益減少,為兼顧漁民生計,並使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農委會於102年9月9日發布「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基於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外,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違者恐吃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將進入鰻苗開放捕撈季節,漁港所呼籲本市從事鰻苗捕捉漁民,請於作業時將未具有經濟價值之混獲仔稚魚即時放回海中,只挑選目標漁獲,避免傷害本市珍貴漁業資源。並請從事捕撈鰻苗漁民依據「岸際捕撈鰻苗應注意事項」規定,於作業前向當地區漁會辦理登記,並於作業後填報繳交漁撈日誌,以助掌握現階段沿近海鰻苗資源數量,確保臺灣鰻魚產業得以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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