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我國與菲律賓簽署之臺菲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內容為漁業執法合作,未涉漁業捕撈合作事項。有不肖仲介業者宣傳可與菲律賓簽訂入漁合作,導致漁民進入菲國水域作業後,被推定為「盜漁」,造成被菲國逮捕扣押,造成財產損失。

       漁港所表示:菲律賓憲法規定境內海洋資源不開放外國漁船捕撈。現行行政罰鍰最高罰金120萬元,並沒收漁獲、漁具及漁船,在該國內水域遭逮捕,可加處高達2年2個月有期徒刑,如為違法累犯將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240萬美元罰金。

       請漁民朋友配合漁船航行經過菲律賓專屬經濟水域(EEZ),應全程懸掛國旗,並將漁具妥為收藏,同時以持續不停、迅速航行方式通過,以避免被菲國認定盜漁遭到扣押。如有漁船漁業合作相關作業問題,請洽辦漁港所(趙組員06-39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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