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10月10日「國慶日」是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放假之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國慶日出勤工作,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說明,10月10日國慶日為應放假之休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事業單位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慶日(10月10日)出勤工作,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另,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採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勞工局指出,如10月10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日或休息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至於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局呼籲,包括「10月10日國慶日」在內的任何一個休假日(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雇主如有短付工資仍應補足,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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